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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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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9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83號、110年度台抗字第332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8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83號、110年度台抗字第332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8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8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0年度台抗字第33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4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8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三)所適用之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及109年度民抗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分別經系爭裁定一將原裁定廢棄後自為裁定,及系爭裁定二以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一,並以上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抗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二,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非營業秘密持有人不合法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法院又一時未察,而逕予裁定許可時,財產權受實質影響之營業秘密持有人將無法透過系爭規定一對此錯誤之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提起救濟;又確定終局裁定一及系爭裁定二不當擴張系爭規定一,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顯然已剝奪聲請人提起救濟之權利。2、確定終局裁定三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未明定非營業秘密持有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時,應送達給真正之營業秘密持有人,俾使其有陳述意見之程序參與權。是系爭規定一及二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三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況聲請人非確定終局裁定一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核其餘所陳,仍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一及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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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53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