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479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09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49次會議
- 聲請人
- 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博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四號民事判決、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八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四號民事判決、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八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四號民事判決、及同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八六號判例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乃係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至聲請人所指摘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相牴觸之上開判例,既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即非本院所得解釋之標的,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49次會議
聲請人
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博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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