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361號
- 公布日期
- 75 年 01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88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林富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財政部所頒稅捐稽征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九條稅捐核課期間,與稅捐稽征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不符,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財政部所頒稅捐稽征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九條稅捐核課期間,與稅捐稽征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不符,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核課遺產稅事件,認稅捐稽征機關引用之稅捐稽征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九條,與稅捐稽征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符,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聲請釋示等情。惟查上開行政法院駁回聲請人行政訴訟之裁定,係認聲請人未依稅捐稽征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繳納三分之一稅款申請複查,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視為未申請複查,從程序上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未適用財政部所頒之稅捐稽征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九條,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88次會議
聲請人
陳林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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