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277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0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 聲請人
-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添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有過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契約自由權,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未合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有過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契約自由權,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未合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過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契約自由權,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未合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按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分設適當調整機制,一律規定行政機關「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致個案適用顯然過苛,不符處罰相當原則,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及契約自由權,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系爭規定已設有公共利益之但書規定可供行政機關裁量運用。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添福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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