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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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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652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聲請人 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3次會議
聲請人
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九號判決,適用行為時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二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亦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意旨不符,聲請統一…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九號判決,適用行為時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二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亦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意旨不符,聲請統一解釋、併行聲請補充該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依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會議決議,應以確有正當理由者為限;至於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依本院大法官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應依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九號判決,適用行為時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二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亦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意旨不符,聲請統一解釋、併行聲請補充該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司法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原因案件之當事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該解釋作成後,遂持該解釋分別依刑事訴訟法向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以及依行政訴訟法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其中聲請提起非常上訴部分,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二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五號刑事判決),發回原審之臺灣高等法院更為審判,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六○號判決撤銷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改判聲請人無罪確定。至依行政訴訟法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九號判決僅將原判決部分廢棄,即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九十號、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八八五號判決關於罰鍰及勒令歇業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卻仍維持原判決認定聲請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即僅認定聲請人違法未加以處罰)部分,駁回此部分再審之訴。因認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九號判決與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二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亦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不符,爰聲請統一解釋,並聲請補充解釋該解釋等語。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如上所述審判經過,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二號刑事判決係將臺灣高等法院原判決撤銷,發回該院更為審判,故上開最高法院判決非為確定終局判決,而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六○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六○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九號判決之結論不同,乃因適用不同訴訟程序與判斷法則所致(一為刑事訴訟法上事實審法院之審理程序;另一為行政訴訟法上之再審程序)。其中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刑事判決係引用本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意旨,認定該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聲請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犯罪行為。而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則係以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理由,除依本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意旨廢棄原判決部分外,其餘部分係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事項,非屬最高行政法院之權限範圍所得審究,而予以駁回,是該判決並未針對系爭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表示何種法律見解,故不生與其他審判機關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與聲請本院統一解釋之要件不符。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至關於併請補充解釋部分:查本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之解釋標的、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有補充解釋必要之正當理由,核其個案情形,依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解釋。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3次會議

聲請人

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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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83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