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5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2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易翰、吳國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更富字第4654號執行指揮書(甲)及法務部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法授矯教字第1000132384號法務部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及第7條之1等規定,有牴觸憲法…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更富字第4654號執行指揮書(甲)(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及法務部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法授矯教字第1000132384號法務部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下稱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誤植為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7條及第7條之1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8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吳國楨於假釋期間因另犯他案,而遭系爭處分書撤銷假釋,嗣系爭執行指揮書依系爭規定一及二,認其仍需執行25年殘刑,有違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主義,亦違反憲法第8條之一事不再理及罪責相當原則。2、聲請人李易翰雖未受有撤銷假釋之相關處分,但與吳國楨持共同見解,故併同提出聲請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是聲請人吳國楨所執系爭執行指揮書及系爭處分書並非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又聲請人李易翰並非當事人,自均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聲請人
李易翰、吳國楨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