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058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 聲請人
- 唐○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一七七號民事簡易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東政字第九七七二一○四四三號公告,有牴觸憲法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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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一七七號民事簡易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東政字第九七七二一○四四三號公告,有牴觸憲法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一七七號民事簡易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東政字第九七七二一○四四三號公告,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上開判決雖經聲請人提起上訴,然業已撤回上訴,是該判決非屬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違憲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唐○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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