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654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1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振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徵收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299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法規,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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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徵收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299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法規,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務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299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法規,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系爭事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4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其上訴不合法駁回,是以本件聲請案,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本院應廢棄確定終局判決,並命高雄市政府(原高雄縣政府)撤銷對聲請人所有土地上所建違章建築之附帶徵收處分,及返還土地或損害賠償已違憲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
聲請人
黃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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