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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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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11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劉0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劉0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國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適用醫師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一九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五一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國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適用醫師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一九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五一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國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適用醫師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一九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五一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聲請人另對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係指作為確定終局裁判基礎之法律或命令而言;倘與裁判之結果無關,非裁判之基礎者,縱確定終局裁判曾經敘及,仍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自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一係以聲請人所主張之損害,與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上記載之日期無相當因果關係為由,駁回聲請人國家賠償之請求,並未以系爭規定為裁判之基礎,是系爭規定乃非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縱確定終局判決一對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確定終局判決二未盡相同,聲請人仍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據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劉0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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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2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