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二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二七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等九項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宣告有期徒刑肆月、肆月、柒月、參月、肆月、肆月、陸月、肆月、參月,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六○七三號刑事裁定,以聲請人數罪併罰有兩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請求原審裁定減輕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准予易科罰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二七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解釋,使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剝奪其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所享有得易科罰金之權利,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等語。 查其所陳,就其所指摘系爭解釋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六七九號解釋以系爭解釋合憲無變更之必要釋示在案,核無再予解釋之必要。至其所指摘系爭解釋違反憲法第七條及第八條部分,僅係以個人見解質疑系爭規定之合憲性,尚不能認聲請人已客觀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