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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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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304號

解釋日期 78 年 06 月 09 日聲請人 林宜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8 年 06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76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宜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聲更一字第○○一號裁定適用戡亂時期竊盜犯倴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不當,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聲更一字第○○一號裁定適用戡亂時期竊盜犯倴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不當,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戡亂時期竊盜犯倴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僅規定免其刑之執行,並未規定限於竊盜部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聲更一字第○○一號裁定為僅能免除竊盜部分之刑,顯非有據,請予解釋等情。既非主張上開條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76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宜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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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9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