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697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0年度憲二字第433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李翰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李翰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令強制工作之規定,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令強制工作之規定,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令強制工作之規定,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經系爭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並依法論處強制工作3年,惟現行強制工作之規定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雖曾依法提起上訴,但嗣後已經撤回上訴確定,並未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判決非屬上開大審法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李翰宇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9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