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3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翰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令強制工作之規定,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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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令強制工作之規定,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令強制工作之規定,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經系爭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並依法論處強制工作3年,惟現行強制工作之規定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雖曾依法提起上訴,但嗣後已經撤回上訴確定,並未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判決非屬上開大審法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李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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