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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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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586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聲請人 孫○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聲請人
孫○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三五八號民事判決,不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三五八號民事判決,不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三五八號民事判決,不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聲請人聲明上訴之事項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聲請人僅以個人主觀之見解,主張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負公務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竟如何有違憲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聲請人

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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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