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223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6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振華、曾光雄、曾淑卿三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及偽造文書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分別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四八二號民事判決、一0三年度聲判字第二號刑事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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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及偽造文書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分別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四八二號民事判決、一0三年度聲判字第二號刑事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及偽造文書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分別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四八二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0三年度聲判字第二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光雄、曾淑卿並未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且聲請人曾振華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八七七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八號民事裁定,以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為由,駁回聲請人曾振華提起之上訴而告確定,非屬歷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判決,本件聲請人自不得據之聲請解釋憲法。又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未適用刑法相關規定作為判決依據,釐清犯罪事實之有無,顯有違憲之虞云云。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因而致其憲法上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6次會議
聲請人
曾振華、曾光雄、曾淑卿三人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