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33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0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維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冤獄賠償及重審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七七號覆審決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0二年度台重覆字第一八號重審決定,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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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冤獄賠償及重審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七七號覆審決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0二年度台重覆字第一八號重審決定,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冤獄賠償及重審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七七號覆審決定(下稱確定決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一0二年度台重覆字第一八號重審決定(下稱重審決定),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決定及重審決定適用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駁回其聲請,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2、刑事補償法僅於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不得請求賠償,系爭規定卻有十款不得請求賠償之事由,系爭規定顯與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違。
(三)惟查,聲請意旨1部分,聲請人僅係指摘法院對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決定及重審決定適用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意旨2部分,聲請人僅係以個人見解泛詞指摘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0次會議
聲請人
李維新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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