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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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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591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聲請人 陳茂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陳茂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貪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五六號刑事判決認定證據顯有違誤,並就偵訊筆錄與勘驗內容不符且有偽造變造時,應如何救濟及該偵訊筆錄之內容得否為證據,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貪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五六號刑事判決認定證據顯有違誤,並就偵訊筆錄與勘驗內容不符且有偽造變造時,應如何救濟及該偵訊筆錄之內容得否為證據,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五六號刑事判決認定證據顯有違誤,並就偵訊筆錄與勘驗內容不符且有偽造變造時,應如何救濟及該偵訊筆錄之內容得否為證據,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三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檢察官以不正方法偽造、變造不實之筆錄與起訴內容,致聲請人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法院認定證據顯有重大違背法令之情等語。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且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證據取捨及判決結果當否所為之爭執,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且其聲請並未於確定終局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陳茂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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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4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