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31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2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8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第5條及第7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下稱終審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5條及第7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第一審判決係判決聲請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終審判決以無理由駁回、維持無罪,是本件聲請應以終審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僅處罰人民侮辱公務員,卻不處罰公務員侮辱人民,未平等維護雙方對等尊嚴,有違憲法平等原則等語。核其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而不法侵害其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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