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7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0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思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解釋憲法,不服本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就其聲請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並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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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解釋憲法,不服本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就其聲請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並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解釋憲法,不服本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就其聲請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下稱系爭不受理決議),並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確定終局判決錯誤適用法律,收取聲請人之裁判費,卻違法不予開庭調查、不行言詞辯論程序及不予公開審判,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系爭不受理決議未詳盡審酌聲請人之主張、顯有錯誤等語。
(四)按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之不受理決議,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系爭不受理決議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聲請人其餘所陳,仍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尚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吳思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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