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279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9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 聲請人
- 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九號、九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錯誤適用民法第九十條規定暨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八三號判例,及漏未審理關於詐欺取財之爭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八十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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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九號、九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錯誤適用民法第九十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八三號判例、漏未審理關於詐欺取財之爭議,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八十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之疑義,並認民法第九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關於聲請人指摘系爭判決錯誤適用民法第九十條規定暨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八三號判例,及漏未審理關於詐欺取財之爭議部分,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爭執該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又關於聲請人指摘民法第九十條規定違憲部分,亦未具體指陳該法律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沈○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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