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15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鳳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考試事件,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七條之現行條文及其修正草案,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考試事件,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七條之現行條文及其修正草案,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七條之現行條文及其修正草案,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聲請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處大二字第一○五○○一四○七○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之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並檢附欲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該函已於同年月三十一日送達,惟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寄存於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黃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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