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2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怡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2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1項累犯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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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2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1項累犯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2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1項累犯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系爭規定明定累犯須執行逾2/3方得報請假釋,且行刑累進處遇之責任分數復增加1/3,乃犯一罪而受有2種以上處罰,有過度侵害人身自由及牴觸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疑義等語。
(四)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黃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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