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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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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30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李國精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李國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及所援用之司法院中華民國91年1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及所援用之司法院中華民國91年1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所援用之司法院中華民國91年1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曾就105年11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97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然聲請人本件聲請係爭執程序疑義,故應以系爭裁定為本件確定終局裁定,先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及系爭函內容僵化,故法院得一方面以財產權訴訟標的新臺幣150萬元限制債權人審級利益,另一方面則突襲審查高於上開數額之法律關係,致侵害債權人訴訟權等語。

(四)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及系爭函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李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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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7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