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09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7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0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若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05號刑事判決,就聲請人所犯之罪未為司法公平審判,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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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05號刑事判決,就聲請人所犯之罪未為司法公平審判,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05號刑事判決,就聲請人所犯之罪未為司法公平審判,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因殺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37號刑事判決判處無期徒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駁回其第二審上訴。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05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之。是本件聲請案,應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05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意旨略稱:法官引用兩名證人所言之時間,被告均不在現場,更一審法院如何還能以兩位證人的證詞作為定聲請人之罪的證據;承審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書內犯罪事實與檢警所採證及證人所證述的證據完全不符,最高法院不查仍將此案草草定讞;判決事實欄與官方所採的證據明顯不符,侵害聲請人之人權甚鉅等語。
(四)按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僅在指摘上開更一審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判之認事用法,而非爭執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0次會議
聲請人
朱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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