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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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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75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聲請人 林素勤、薛西全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林素勤、薛西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訴及代理告訴他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及代理告訴他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及代理告訴他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下稱系爭規定)僅限為更正審判筆錄之目的始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限制過度而不必要,有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意旨,僅泛稱系爭規定之手段非屬相同能達成目的中之侵害較小者,因而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就系爭規定違憲部分為具體之指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林素勤、薛西全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