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52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錫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不明確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不明確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六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關於何謂自首而減輕或免除其刑者有不明確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0八次及第一四一0次會議以聲請人撤回上訴,系爭判決未用盡救濟途徑,非確定終局裁判而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嗣後聲請人數次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均遭駁回,聲請人即認業已用盡救濟途徑,復行聲請。惟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後撤回,即未依法定程序用盡救濟途徑,則系爭判決即非上開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乃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陳錫壽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