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6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1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榮俊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婚姻案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239條,有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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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婚姻案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239條,有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婚姻案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239條(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就同一犯通姦罪之事實,聲請人於家事法庭之審理程序中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向被害人道歉且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卻仍因系爭規定而被處以刑罰,有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且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黃昭元 謝銘洋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聲請人
吳榮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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