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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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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119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聲請人 馮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聲請人
馮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履行僱傭契約及聲請再審等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勞簡字第七六號宣示判決筆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二號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勞再易字第七號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履行僱傭契約及聲請再審等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勞簡字第七六號宣示判決筆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二號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勞再易字第七號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六九五號民事裁定、一0二年度抗字第六二一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八三八號民事裁定及一0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八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僱傭契約及聲請再審等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同)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勞簡字第七六號宣示判決筆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二號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勞再易字第七號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六九五號民事裁定、一0二年度抗字第六二一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八三八號民事裁定及一0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八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提起上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認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並改判聲請人勝訴,是應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二號民事判決及九十四年度勞再易字第七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又聲請人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六九五號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六九五號民事裁定、一0二年度抗字第六二一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八三八號民事裁定及一0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八號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有適用法規錯誤之情形,致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云云。惟查:確定終局裁判中關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部分,聲請人既受勝訴判決,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尚無遭受不法侵害之可言,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其餘確定終局裁判,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其究係適用何規定而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聲請人

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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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08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