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2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詐欺罪而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76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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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詐欺罪而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76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罪而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7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持同一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3次、第1497次、第1507次及第151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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