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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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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85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聲請人 師善堂代表人釋天嶽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師善堂代表人釋天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二三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四號民事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所宣告定期失效之意旨,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並牴觸信賴保護原則,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二三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四號民事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所宣告定期失效之意旨,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並牴觸信賴保護原則,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四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所宣告二年內定期失效之意旨,於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仍有效期間內,為聲請人敗訴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並牴觸信賴保護原則,聲請補充解釋。查關於確定終局判決一部分,本件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六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仍執陳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所適用之系爭解釋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惟查,系爭解釋之標的、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師善堂代表人釋天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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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6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