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598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11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59次會議
- 聲請人
- 三井大阪株式會社代表人生田正治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一○○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一○○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三一○○號、第三三○一號、第三三○六號判決及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七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對於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發布之船舶運送業及船舶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有關「准予備查」之規定,所持法律見解歧異之問題,並非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59次會議
聲請人
三井大阪株式會社代表人生田正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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