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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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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28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聲請人 林文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聲請人
林文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76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080290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76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080290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76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080290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民法第1030條之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均未規定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金額,系爭函釋竟認稽徵機關於核算得自遺產中扣除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價值時,應減除因其他事由自遺產中重複扣除之部分,此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語。核其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函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聲請人

林文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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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9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