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三號民事判決,對於強制執行法中之「自動履行」命令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中之「解除占有」等條文內容及意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三號民事判決,對於強制執行法中之「自動履行」命令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中之「解除占有」等條文內容及意義,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意旨並未敘明有何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事;且本件聲請距確定終局判決確定之日,已逾三個月,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