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8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4 月 12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梅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執行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桃執忠105年牌稅執字第00077725號執行命令,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權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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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執行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桃執忠105年牌稅執字第00077725號執行命令,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權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行政執行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桃執忠105年牌稅執字第00077725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權益,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執行命令不僅執行義務人在監勞作所得,對於義務人之家屬給予之保管金亦予以執行,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權益及法令之嫌等語。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執非首開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之系爭執行命令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陳梅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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