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39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國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任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六三六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一號判決,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等,就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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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任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六三六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一號判決,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等,就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任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六三六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一號判決,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等,就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八七九號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是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該事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確定終局裁定於一○一年四月六日送達聲請人,亦有送達證書可考。聲請人於一○四年五月五日始聲請統一解釋,已逾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之法定期限。且聲請人未敘明有何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具有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李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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