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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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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922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聲請人 陳世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陳世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解聘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一條及第八條第七款規定,有違反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而侵害言論自由及職業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解聘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一條及第八條第七款規定,有違反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而侵害言論自由及職業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解聘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並未就義勇消防隊員之解聘、處罰事項明確授權以命令補充,而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一條及第八條第七款規定,又以受規範者無法預見之「不適任」、「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不確定法律概念規範解聘事由,且未在解聘之外選擇諸如警告、要求更正言論或禁止一定期間內擔任義勇消防隊員等相同有效但對人民言論自由及職業自由侵害較小之手段,是上開法令規定有違反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而侵害言論自由及職業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因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經同法院同字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並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系爭判決即非上開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陳世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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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1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