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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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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56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聲請人 賴清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公布院令
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賴清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盜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3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盜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3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盜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3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81年間因盜匪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同年入監執行,並於94年間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98年間遭撤銷假釋,依系爭規定,聲請人須按94年1 月7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之規定(下稱新法),執行殘餘刑期25年,故聲請人認系爭規定無視原本聲請人執行逾10年即得假釋之情事,規定於新法施行後撤銷假釋者,不分情狀差異一律須依新法執行殘刑,無異於提高刑罰15年,而此項刑罰之擴張與原裁判所認定之罪顯然無關,難謂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有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賴清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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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08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