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911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12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07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世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一五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一五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一五六號民事裁定,違反專利法第九十條規定,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云云。查其所陳﹐僅在主張系爭法院裁判應准予訴訟救助,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7次會議
聲請人
張世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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