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214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24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貴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一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一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一號裁定,其據以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所持法律見解(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行政法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者,必須對最近一次裁判,具有再審之原因,始得進而審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原因),有牴觸憲法侵害人民權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院裁判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4次會議
聲請人
劉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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