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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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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92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聲請人 張振松、蘇美惠、何進添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聲請人
張振松、蘇美惠、何進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三年度上字第四九二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判決袋地所有人有通行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三年度上字第四九二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判決袋地所有人有通行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三年度上字第四九二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下稱系爭規定)判決袋地所有人有通行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張振松並非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查另二聲請人曾就同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九號民事裁定,以未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指摘等,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曲解法令,未考量其他聯合開發、合建、交換土地、權利變換、協議價購、容積移轉等方式下,逕依系爭規定判決袋地所有人有通行權。且於袋地所有人沒有任何協商與補償下,進而強制執行,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並涉及剝奪生存權與人性尊嚴。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聲請人

張振松、蘇美惠、何進添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81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