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994號
- 公布日期
- 77 年 04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45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明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關於請求繼續審判事件,認確定終局裁判,任意曲解法律,剝奪人民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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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關於請求繼續審判事件,認確定終局裁判,任意曲解法律,剝奪人民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主張原告在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言詞辯論撤回其訴,不生撤回之效力。未為確定終局裁判(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三年抗字第三六一號、再易字第七六號等)所採納。聲請人認此係法院於裁判時任意曲解法律,剝奪人民之訴訟權,而聲請本院為憲法解釋。但並未具體指陳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如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45次會議
聲請人
李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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