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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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382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溫慶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三三號判決及一0一年度裁字第七四一號裁定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優位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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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三三號判決及一0一年度裁字第七四一號裁定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優位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三三號判決(贈與本稅部分)及一0一年度裁字第七四一號裁定(贈與稅罰鍰部分)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系爭參考表),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優位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七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關於贈與稅罰鍰部分,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三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故關於贈與稅罰鍰部分,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終局確定判決;至關於贈與稅本稅部分,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構成要件之解釋空間過於寬泛,使所有無償移轉財產之行為皆得解為贈與,有違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2、系爭參考表以「不動產、車輛及有價證券」為區分裁罰倍數之唯一標準,僅為追求稽查上之行政便利,而忽略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所要求之審酌要素,此一差別待遇有違法律優位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及平等原則。3、系爭解釋雖曾提及協力義務此一概念,惟就協力義務之性質、要件及違反時法律效果等,關係納稅義務人基本權利甚鉅,係應以法律明確規定之事項,卻未詳加說明,顯有論證不足之處,而應予補充解釋等語。
(三)核其所陳,關於聲請解釋部分,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參考表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補充解釋部分,二確定終局判決,均未適用系爭解釋,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溫慶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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