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13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游國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24號刑事裁定,違法審判,未調查有利被告之事證,有侵害被告人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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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24號刑事裁定,違法審判,未調查有利被告之事證,有侵害被告人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24號刑事裁定,違法審判,未調查有利被告之事證,有侵害被告人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55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歷審裁判均違反無罪推論原則,係違法判決,未調查有利被告之證據而侵害聲請人之人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游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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