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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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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025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王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王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國字第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司法第十二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第一款、第二款、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該辦法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廢止)第五條規定,以及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國字第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司法第十二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第一款、第二款、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該辦法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廢止)第五條規定,以及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四二四八號函(聲請人誤植為第八三一六二四二四號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四○四五二二四八○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國字第八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第一款、第二款、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該辦法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廢止),以及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四二四八號函(聲請人誤植為第八三一六二四二四號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四○四五二二四八○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函認公司清算期間如因欠稅而須限制負責人出境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是系爭函顯係逾越法律授權並擴大認定限制出境處分之對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2、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規範公司登記為絕對不得對抗事項,不當剝奪人民提出反證之基本人權,有違憲疑義;又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該規定之結果,將增加人民終身須注意原任職公司是否有欠稅、廢止登記、清算等情事之責,且人民須承受預提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的負擔;再者,系爭規定一與法務部八十三年四月十八日法律字第○七六○一號函見解有異,有統一解釋之必要。3、系爭規定二將法人之租稅債務之繳納義務不當移轉至自然人,違反歸責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等語。

核其所陳,關於聲請憲法解釋部分:聲請意旨1所指摘之系爭函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解釋。聲請意旨2、3則僅係以其個人主觀見解指摘系爭規定一、二有違憲疑義,並爭執法院適用法律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二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並不得為憲法解釋之客體。關於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而為聲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王統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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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350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