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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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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563號

解釋日期 90 年 02 月 23 日聲請人 龐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02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60次會議
聲請人
龐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七八號、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九號等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七八號、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九號等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復職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七八號、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九號確定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行政法院上開確定裁定,係以私立學校教員之聘用為私法上契約關係,其解聘非行政處分,解聘是否正當,屬私權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駁回其訴及再審之聲請。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六三六○號、第六四一九號;第一一三三次、第一一五二次大法官會議決議),茲復以同事由再聲請解釋,仍僅爭執行政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60次會議

聲請人

龐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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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7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