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458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06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50次會議
- 聲請人
- 鍾港章等五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與其他機關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與其他機關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最高法院就伊等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所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舊土地法第三十條(即現行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無非以前開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內政部或前司法行政部(即今法務部)之函釋或最高法院本身於其他判決中所表示之觀點不同,既非對不同審判機關間(如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而為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該判決之見解倘確與最高法院之判例或本院之解釋有所歧異,亦屬能否再審之問題,仍不得以此為統一解釋之聲請,附此指明。
會次
大法官第1050次會議
聲請人
鍾港章等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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