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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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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714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聲請人 陳仙香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聲請人
陳仙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一一號民事判決,就「遺產未分割前,個別繼承人是否得就其應繼分行使權利等」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一一號民事判決,就「遺產未分割前,個別繼承人是否得就其應繼分行使權利等」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一一號民事判決,就「遺產未分割前,個別繼承人是否得就其應繼分行使權利及公同共有繼承人是否得就其應繼分行使權利等」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以上訴、附帶上訴均無理由予以駁回,且不得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聲請人

陳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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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6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