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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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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322號

解釋日期 82 年 03 月 12 日聲請人 再興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正武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2 年 03 月 1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70次會議
聲請人
再興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正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一七二號等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九年台財稅字第七九○六六一三○三號等函,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及法令不溯既往原則,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一七二號等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九年台財稅字第七九○六六一三○三號等函,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及法令不溯既往原則,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補徵營業稅事件,指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一七二號、第一八七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九年台財稅字第七九○六六一三○三號、七九○六七四九二八號函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及適用各該函違反法令不溯既往原則等情,聲請解釋憲法。查本件涉及高爾夫球場於籌備或興建中,向入會會員收取入會費或保證金,是否為銷售勞務之爭執,財政部上述各函,係謂應以收取後是否不退還為準等語。而是否不退還,顯係繫於事實之認定,關於事實之認定,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又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自法規生效之日起適用,前後如有不一致,在前之釋示亦非當然錯誤,分別經本院釋字第二一七號、第二八七號解釋釋明在案。是聲請人就已經解釋之疑義,再請解釋,其疑義在客觀上並不存在,亦無重新解釋之必要,依首開說明及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0次會議

聲請人

再興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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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7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