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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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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95號

解釋日期 65 年 05 月 14 日聲請人 陳春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5 年 05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544次會議
聲請人
陳春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請釋示「公共場所」一詞疑義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請釋示「公共場所」一詞疑義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時,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44次會議

聲請人

陳春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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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4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