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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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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945號

解釋日期 95 年 04 月 21 日聲請人 洪○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5 年 04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82次會議
聲請人
洪○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關於聲請人可否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發給資遣費之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至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則未具體予以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2次會議

聲請人

洪○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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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