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毒抗字第106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人身自由正當法定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毒抗字第10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將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非「危險」作為強制戒治之要件,係以過度限制人身自由之手段達成強制戒治之目的,違反比例原則及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2、系爭規定二未規定受裁定強制戒治之人得參與言詞陳述程序,已違反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訴訟權等語。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其餘所陳,客觀上尚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宋國仕